解读 问答《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中国·2026/1/30

北京市制定《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办法明确康复原则、对象范围、申请流程及各部门职责,强调“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并规定康复期、机构职责和违规责任,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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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促进康复事业发展,维护基金安全,北京市制定《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依据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规定及人社部相关文件。主要内容确定了工伤康复工作的原则、对象范围、申请流程、制度标准及各部门职责。工伤康复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原则,鼓励早期介入。康复对象范围为经认定工伤、因工伤致残或功能障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一是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稳定、有康复价值且经机构建议需早期介入的;二是旧伤复发、有康复价值且经机构建议需康复治疗的。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关系的职工不列入范围,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的除外。申请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参保区经办机构提出,并提供康复机构治疗建议。区经办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工伤康复期参照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包括医疗康复期(不超过12个月)和职业康复期(一般60日,最长180日),具体时间由康复机构根据伤情确定并经经办机构核准。康复机构收治时应核对信息、安排入院、制定康复治疗方案(含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费用),并按规定提供服务、评定效果、建立档案。机构应提供必要合理治疗,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杜绝违规行为。康复人员应服从管理、配合治疗,否则机构可书面通知终止治疗。康复计划完成或终止后,机构不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费用由机构承担;职工拒不出院的费用由职工承担。经办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培训、费用审核支付及对康复机构的监督检查。违规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人社局负责规划政策制定与监督;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市经办机构负责协议管理、核准申请、费用结算等并指导监督全市工作;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具体经办事务;市劳鉴委负责增加康复专家、成立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康复机构负责评估、制定方案、规范服务;用人单位应提供支持配合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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