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中国·2026/1/30

北京市印发《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1月28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工伤康复对象条件、申请流程、康复期及费用结算规则,强调“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原则,并废止旧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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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1月28日印发《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
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工伤康复对象需经本市相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具有康复价值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旧伤复发,具有康复价值且经工伤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建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除外)。
申请流程: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的工伤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参保区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治疗建议。
区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经核准后,工伤职工应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工伤康复期参照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有关规定确立,包括医疗康复期(不超过12个月)和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工伤康复人员在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可按服务项目、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方式进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康复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费用、超出工伤康复期的费用、未在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住院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工伤康复人员故意加重伤情或无故拒绝检查治疗而增加的费用、超出核准项目的费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本办法施行后,《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工发〔2011〕37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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