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5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政策·中国·2026/1/22

广东省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涉及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采用定额与托底调整相结合方式,确保待遇不低于最低标准,并明确首次享受人员及用人单位参照调整等事项。

2024年12月31日
前享受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条件的
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
2024年12月31日
前享受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条件的
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2025年内首次享受人员,从首次享受之月起按新
2024年12月31日
前享受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条件的
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
2024年12月31日
前已享受且2025年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可参照调整(五级不低于25元/月,六级不低于20元/月)。
2026年1月7日
发布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布通知,调整2025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1. 调整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
  2. 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与托底调整相结合。定额标准为:四级每月加发30元,三级35元,二级40元,一级45元。定额调整后仍低于5155元/月的,按5155元/月发放。
  3. 相关人员:2025年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人员,核定标准低于5155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按5155元/月发放。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

  1. 调整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2025年内首次享受人员,从首次享受之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2. 调整办法:普遍调整按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一至四级)分别以待遇计发基数的60%、50%、40%、30%调整。若调整后标准降低,则改为定额加发:一级60元/月,二级55元/月,三级50元/月,四级4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1. 调整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
  2. 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与托底调整。定额标准:每人每月加发10元;工亡职工配偶或孤寡老人或孤儿加发20元;工亡职工配偶且孤寡老人加发30元。定额调整后仍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至该标准。
  3. 相关人员:2025年内首次享受人员,核定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该标准。

四、其他事项:

  1. 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202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5年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可参照调整(五级不低于25元/月,六级不低于20元/月)。
  2. 已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25年差额按调整后标准计算。
  3. 调整加发费用按规定支付,各地区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
    通知自2026年1月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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