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中国·2026/2/13

广东加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明确参保缴费、全省通办、费用结算及风险审核要求,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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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粤人社规〔2023〕2

为加强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参保缴费管理: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为平台企业及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按月归集总单量、缴费基准额及浮动比例,并推送至税务机关。平台企业总部按月分别向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申报缴纳费用。

二、经办服务优化:实行业务全省通办,线上线下同步服务。待遇给付申请可由事故伤害发生地或就近人社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可向伤害发生地或接单地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待遇申领可就近受理。经办机构每周至少生成2次一次性待遇支付计划,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长期待遇。经办机构需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报案人员或企业,提供全流程短信告知服务。

三、费用结算效率:职业伤害人员在省内协议机构就医无须备案。确认职业伤害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分情形与医保基金、协议机构结算。经办机构审核时可核验电子医疗票据真实性。

四、风险防范:将事故当日无订单、参保时间短发生事故、一人多次申请等列为重点审核情形,启动实地调查。待遇审核重点关注参保时间短、一人多次事故且领待超3次等情形。省级经办机构搭建运行监测平台。

原粤人社规〔2023〕21号文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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