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通知

政策·中国·2026/1/4

广东省三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基金范围、侵害行为类型,规定人社、公安、税务等部门协同查处流程,包括举报奖励、追回基金、立案时限、犯罪移送及异地协查等,并强调风险预防和考核问责,旨在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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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自2025年12月26日起施行。
本办法旨在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侵害行为主要指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经办机构多发待遇或多支出基金,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基金等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各司其职,协同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公安机关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的核查与处理。
案件处理流程包括:

  1. 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多发待遇或多支出基金,应立即停止支付并核查。经确认属实的,通过约谈、下发退款告知书、抵扣待遇等方式追回基金。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退款告知书送达30日内不退回的,经办机构可作出责令退回决定或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骗保案件,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立案,并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5. 建立异地协查制度,相关地区应积极协助调查。
    风险预防与管理方面,要求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业务办理全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数据比对和信息系统控制。对造成基金损失的案件,自发现之日起超过90日未采取追回措施的,主要负责人应挂牌督办。
    本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并强调将查处情况和追回成效作为工作人员考核评优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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