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政策·中国·2026/4/16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工伤及因病致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机构职责、申请条件、时限要求及法律责任,强调专家管理和欺诈行为的处罚,旨在规范鉴定工作,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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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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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结论生效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关键机构与职责: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其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条件与流程:

  1.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应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委员会提出申请。
  2. 申请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及完整病历资料、被鉴定人有效身份证明。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3. 材料审核: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
  4. 组织鉴定:材料完整的,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5. 现场鉴定:被鉴定人应按通知时间、地点参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经同意可调整时间,结论期限顺延。伤病情危重无法现场鉴定的,可采取上门或委托鉴定。
  6. 鉴定结论:专家组依据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委员会据此作出结论。结论书应载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伤病情介绍、鉴定依据、结论及权益告知。
  7. 结论送达:委员会应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送达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并抄送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重要政策与时限:
  8.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9.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再次鉴定。
  10.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未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结论生效1年后认为情况变化的,可重新申请鉴定。对结论不服的,可申请再次鉴定。
  11. 鉴定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拒不参加安排的检查和诊断、弄虚作假等情形,将导致当次鉴定终止。
  12. 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的鉴定结论,原委员会应予以撤销。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专家管理:
    专家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相关知识,健康状况良好,职业品德良好。聘期一般为3年,可连续聘任。委员会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法律责任:
    委员会及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解聘或追究刑事责任。以欺诈等手段骗取鉴定结论或待遇的,将责令退回资金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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