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科技、教育/科技[发文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单位][实施日期][成文日期]2026-06-16[发文字号]京技管发〔2026〕7号[废止日期][发布日期]2026-06-17[有效性]是[文件来源]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格式下载收藏取消收藏打印字号:大中小京技管发〔20
京技管发〔2026〕7号工委、管委会各机构: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6年6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主导产业强链补链、布局未来产业,提升创新平台能级,强化成果转化效能,实现经开区科技技术突破目标,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立项、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应用的科研项目。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四条 管委会是项目的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依据职责开展下列工作:
项目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则,根据委托,在项目论证、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提供个人专业意见。第三章 组织和申报第七条 项目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关键问题。根据具体项目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综合运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团队。公开竞争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以同行评议为主,择优遴选承担单位予以支持;定向委托是指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落实的任务,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承担;揭榜挂帅是指为解决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制定发布“榜单”,不论资历、不设门槛,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赛马制是指针对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后分阶段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里程碑”考核结果给予后续资金支持;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方式组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管理,揭榜挂帅、赛马制方式组织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 应围绕国家、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重点方向、支持未来产业发展,结合各领域专家学者、产业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等意见,制定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在科技计划支持方向指导下,揭榜挂帅类等项目榜单,经审核评估、按程序报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执行和实施。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开展科研及相关工作的基础条件,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第四章 立项管理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论证、会议决策、项目任务书签订等环节。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要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任务书),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论证环节。第十二条 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采取通讯、会议等形式进行专家论证。评审论证需组建涵盖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原则上由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一名且不超过总人数的30%。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论证的申报单位,在项目按照工委管委会兑现类事项标准决策后,与管委会签订项目任务书。第五章 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申报要求的前提下,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人员等事项,在项目实施期满前备案,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第十五条 项目在技术、应用、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第十六条 项目出现重大调整或终止情形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按原立项程序决策,实施期结束后不予受理; 管委会可直接提出终止的处理意见。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对于终止的项目,应将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并提交。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果下达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自收到终止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包括材料准备、专家评议、结论下达三个环节。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向管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结项三类:
管委会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并向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通知。第二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视频等,应当根据任务书要求,标注受经开区科技计划资助。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价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诉。由管委会科技工作主管部门针对申诉内容组织专家复审,依据复审结果维持或者修改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务书中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依据审计结果在实施期满3个月内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以下处理:
附 则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成果转化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文件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分享:X相关解读一图读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解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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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arterly report listing the fines (civil penalties) for illegal working given to employers in the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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