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中国·2026/4/17

海关总署提出24项措施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涵盖提升新业态能级(如保税维修、检测、再制造、跨境电商)、保障产业链安全(如大宗商品储运、异地监管)、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如口岸联动、出口转内销)及智慧监管(如AI应用、信用激励),要求地方政府和部门协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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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关总署为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提出若干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1. 促进保税维修,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入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探索实施保税维修产品负面清单管理,逐步推进允许进境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
  2. 支持保税检测,完善管理制度,鼓励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业务;进口用于检测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检测耗用核销;探索实施保税检测正面清单管理。
  3. 拓展再制造范围,积极拓展“两头在外”保税再制造产品范围;支持区内企业对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
  4. 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允许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回综合保税区,与区内货物同仓存储、分拣、合包后再出口。
  5. 扩大保税培训业务,支持利用进口免税设备开展培训。
  6. 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区外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试点赋予综合保税区海关注册编码;允许其自境外进口用于研发的料件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实施保税监管,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7. 创新生物医药监管,优化监管机制,支持地方政府建立进境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联合监管机制,优化卫生检疫审批流程。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

  1. 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支持建设大宗商品集疏和储运基地,开展存储分拨业务;允许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金属矿产品物理混配。
  2. 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对用于融资租赁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其零配件,允许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允许飞机及航空发动机生产企业异地完工、试飞、交付。
  3. 优化重点商品管理,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境外保税进口商品,涉及特殊管理措施的,产生的边角料和符合条件的残次品、副产品可以内销。
  4. 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企业进口的有关设备、试剂、耗材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1. 支持综合保税区和口岸联动发展,设立航空前置货站,建设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等联动作业设施。
  2. 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对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出口转内销产品,减免认证费用、简化程序,允许采信国际组织评价结果。
  3. 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区内企业生产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产品、已取得境内上市批件的药品、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内销时免予申领相应进口通关单。
  4. 优化委托加工监管,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不使用保税料件且制成品返回区外的,相关料件和制成品进出区时免予申领许可证件。
  5. 简化设备出区手续,进口免税设备出区时可凭入境时状态一致的进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监管年限届满后出区无需报关。
  6. 扩大信息互通互认,引入商品条码标识,探索实施跨境贸易产品及交易主体数字身份、电子信息在线验证,推动电子签名跨境互认。
  7. 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鼓励在跨境贸易投资中使用人民币。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

  1. 建设智慧监管体系,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应用,探索嵌入式联网监管,实施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2. 完善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预先评审、申请设立、绩效评估、区域退出等制度。
  3. 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允许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出区检测等业务时免除相关担保;对诚信企业给予更大力度金融信贷支持。
  4. 提升配套管理服务水平,支持按需设立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便利非报关物资进出区;推动改善营商环境、产城融合和公共交通联通。
  5. 建设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开拓等服务,推动各类数据汇聚融合。
  6. 强化风险联防联控,完善监管风险防控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风险评估预警,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差异化发展。海关总署要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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