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政策·中国·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通过,2018年修正,确立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费,并详细说明了各险种的参保、缴费及待遇条件,以及征缴、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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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原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该法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键规定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可继承。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待遇。符合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可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失业人员符合缴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三个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缴费。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应自成立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各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经办与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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