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6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例

攻略·中国·2026/6/29

北京市2026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例日期:2026-06-29     来源:字体大小:大中小分享一、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清偿工资案单位名称: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6337105717,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8室。2026年3月12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华夏建

2026年3月12日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
反映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查,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
2026年5月20日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北京华夏建设
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
2026年6月8日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拒不履
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
2026年1月15日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
反映位于丰台区王佐镇的某建筑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查,2025年2月至202
2026年2月14日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
2026年6月2日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
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蒲某等3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778696元,并按照应付金额

北京市2026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例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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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清偿工资案单位名称: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6337105717,住所: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8室。2026年3月12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查,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东城区景泰西里东区(新奥洋房)小区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期间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马某等6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221724元。2026年5月20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北京华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先行清偿马某等6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221724元,该公司逾期未清偿。2026年6月8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清偿的劳动者工资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北京方舟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单位名称:北京方舟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静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FYBTXB,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平安路7号L00086。2026年1月15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位于丰台区王佐镇的某建筑项目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查,2025年2月至2026年1月期间,北京方舟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蒲某等3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778696元。2026年2月14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前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6年6月2日,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蒲某等3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778696元,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共计389348元。同时,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5000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及应缴纳的罚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北京元年诺亚舟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案单位名称:北京元年诺亚舟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钦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187005Y,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8号院1号楼3层301-12。2025年10月15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北京元年诺亚舟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查,北京元年诺亚舟咨询有限公司拖欠伊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2日工资共计98270.51元。2026年1月30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责改文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伊某的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2026年4月3日,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伊某工资98270.51元,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49135.255元。该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处理决定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就该公司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手机扫码查看【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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